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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選宣傳活動須報選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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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23 03:03: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下周三截交通知

    競選宣傳活動須報選管會

    【本報消息】新聞局訊: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提醒各候選名單受託人,須最遲於下周三(八月廿七日)向選管會作出擬組織競選宣傳活動的通知,切實履行相關法定義務。
    《立法會選舉法》第75-B條規定,候選名單的受託人,應最遲於選舉日之前第十八日,以書面方式透過親臨或電子途徑,將由其本人、候選人或本身為選民的提名委員會成員擬組織的競選宣傳活動的內容、舉行日期及地點通知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選管會收到競選宣傳活動的通知後,會適時於立法會選舉網頁(www.eal.gov.mo)公佈。不履行通知義務者,可被科處罰金。
    在八月廿七日之後,如競選宣傳活動有所變更,候選名單的受託人應最遲於活動舉行之前兩日,或在不可抗力的情況,則在活動舉行前一日,將最新資訊通知選管會。
    根據選舉法第75-C條和75-D條規定,於選舉日之前第十五日(八月三十日)至選舉日期間,符合特定條件的法人舉辦或候選人參與任何福利性質的非競選活動,均須履行申報義務。
    有關法人或候選人同樣須最遲於八月廿七日向選管會申報,相關活動資料將適時於選舉網頁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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