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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會組織法下周二一般性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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響應改革    重組“瘦身”

    立會組織法下周二一般性表決

    【本報消息】現屆政府提出公共行政改革,精簡政府組織架構,已合併重組多個部門。重組改革“瘦身”,立法會也不例外。立法會提出《立法會組織法》修訂案,將於本月九日於立法會全體會議一般性討論及表決。
    特區政府去年制定《公共部門及實體的設置及組織架構的一般制度》行政法規,亦補充適用於立法會輔助部門。為響應特區公共行政改革的總體政策,進一步強化輔助部門的技術支援能力,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於本年啟動對輔助部門組織架構的檢討與重組工作,並計劃修改《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組織法》。為確保重組方案與特區公共部門重組工作的整體標準保持一致,審計署及行政公職局就立法會輔助部門組織架構的重組工作給予專業意見。
    副秘書長二變一
    立法會執行委員會在綜合考慮審計署及行政公職局意見後,擬定有關重組方案。法案建議將副秘書長的職位由兩名調整為一名。按照現行《立法會組織法》規定,立法會輔助部門的領導層由一名秘書長和兩名副秘書長組成。為符合《公共部門及實體的設置及組織架構的一般制度》行政法規規定的領導職位標準,且考慮到一名副秘書長職位長期出缺,建議將立法會輔助部門的領導職位由“一正兩副”調整為“一正一副”。
    減至三處級單位
    縮減附屬單位數量及重新劃分職能。按照現行《立法會組織法》規定,立法會輔助部門現時設有兩個廳級、五個處級及一個科級附屬單位,有關架構不符合《公共部門及實體的設置及組織架構的一般制度》行政法規設定的標準,且未能完全切合該法規列明的職能明確、精簡高效等原則。基於此,建議將現行“兩廳五處一科”架構調整為三個處級單位,分別為會務及公關處、組織及資訊處和行政及財政處,以實現資源整合、職責清晰、運作協同的重組目標。
    主席辦明確職能
    明確主席辦公室職能。現時,主席辦公室實際承擔協助立法會主席及執行委員會跟進其他委員會的工作,以及統籌、協調顧問團所開展的工作的職責,但現行《立法會組織法》並未對此明確規範,為明確有關職能,建議透過法律將主席辦公室職責法定化,使其權責相符,發揮應有統籌與協調作用。
    明確顧問團研究及支援職能。立法會顧問團由顧問及技術顧問組成,是立法會輔助部門中向立法會及議員提供各類專業支援的單位,但現時《立法會組織法》關於顧問團的職責主要集中在法案工作,未有突出議題研究及對議員專業支援的職能。因此,法案建議明確有關職能,尤其對涉及立法會的職責的議題,以及對議員履行職務相關的事宜作研究及提供意見,以便為立法會及議員履行職務提供更好支持。
    調整顧問團薪酬
    調整顧問團薪酬標準。現時立法會顧問及技術顧問的薪俸分別等於局長薪俸的百分之九十五及百分之八十五,有關金額是固定的,但按照其他主要官員辦公室的組織法,相關辦公室顧問的薪俸卻非定額,而是因應工作複雜性及工作表現在法定幅度內由上級決定。為更好實現績效管理,建議參照其他主要官員辦公室做法,將顧問及技術顧問的報酬改為非固定形式,並透過法律訂定有關薪俸金額幅度,顧問的薪俸等同於局長薪俸的百分之八十六至百分之九十五,技術顧問的薪俸幅度是百分之六十五至百分之八十五,具體金額由執行委員會按實際情況訂定。
    文牘職程將取消
    取消文牘特別職程。現時立法會輔助部門設有文牘的特別職程,有關職位工作主要負責撰寫及編輯會議紀錄。實踐證明有關職位並不需要特別培訓或技能,一般行政人員亦可擔任,已無必要保留相關特別職程。為配合簡化職程的公共行政改革方向,建議在不影響現職人員既有權益前提下,取消文牘這一特別職程。
    調整人員編制表、修改表述及重新公佈。參照公共行政改革總體政策方向及因應立法會輔助部門實際情況,調整立法會輔助部門人員編制表。另外,配合現時生效的法規更新部分條文用語,並透過必要的取代、刪除條文,以及對條文和章節重新編號,引入法案所作的修改,重新公佈第十一/二○○○號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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